5    系统的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 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5.1.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  灾报系统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  防联控制系含消防联动控制器体灭火控制消防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应急电源、 应急广播备、消防话、传输备、消防制中心图显示装置模块、消电动装置消火 栓按钮等设

3  动灭系统控制装(括自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

4  火栓统的控制装置;

5  风空、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  动防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  防电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  灾警装置;

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 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 制装置;

12 通信;

13 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5.1.4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类消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 3 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器应按实安装数量部进行功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 5 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 实际安装数量 610 台者,抽 5 台;

3) 实际安装数量超 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 30%50%的比例、但不少 5 台抽验;

4) 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火灾探(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

报警)和故信号检验:

1) 数量 100 只以下者, 20 (每个回路都应抽)

2) 数量超 100 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 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总数应不少 于 20 只;

3) 火灾探测器的类别适用安装保护保护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内消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下列 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 13 次;

2)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 5%~10%的比例抽验。

5  动喷灭火系应在符合现行国家《自灭火系统设计规GB 50084 的条 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 13 次;

2)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 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 压力开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  、泡沫干粉等灭系统,应符合国家行有关系设计规范条件下按际安装数

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 13 次;

2) 固定灭火设联动控制其它设备(包括关防火门窗停止空调机、关闭)试验 13 次。

7  动防门、防火卷5 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 5 樘的应实际安装数 20%比例,但 不小 5 ,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10%20%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 13 次;

2) 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 13 次;

3) 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 13 次。

9  防电应进 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 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 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 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 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 13 次通话试验;

2)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 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 13 通话试验。

1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 13 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 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5.1.6  各项检验项目中,当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 求的,应加倍检验。

5.1.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内的设及配件规型号与设不符、无家相关证和检验报的,系统的任一控器和 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A不合格。

2 收前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 5.2.1 条要的定B合格。

3 12 规定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C不合格。

4 统验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 5%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  验收前的准备

 

 

5.2.1 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火灾自动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火灾自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2.2  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查,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 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5.3  验收

 

 

5.3.1  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和本规范 3.2 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  规范第 5.2.1 条要求验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  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报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 3.3 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火灾报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火灾报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4.3 节要求进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火灾


报警控制器》GB 4717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  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 3.4 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 4.4 节的要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  线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型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线型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4.5 节的要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  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红外光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4 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红外光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红外光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 4.6 节的要求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  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管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4 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通过管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 120s 内应发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 100s 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  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4 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  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动火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5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 施加适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 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联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3 节和第 3.6 节的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联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 4.10.14.10.6 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 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 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显示 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 消防联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 况、消防气控制装的动作情、现场设动作情况接收反馈(对于启动后不能恢的受控现 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显示情况。

5.3.11 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3 节和第 3.6 节的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求进行检查。

5.3.12 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区域显示(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 4.11 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 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 可燃气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 4.12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 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4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4.13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  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9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4.14 节的要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 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应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3 节和第 3.8 节的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应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4.15 节的要求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7 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备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 48h ,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5.3.18  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10 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设备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4.17 节的要求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  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4.19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  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灭火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3 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气体灭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4.20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  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帘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 3.3 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卷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防火卷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 4.20 节的要求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 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联动逻 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 查。

5.3.23 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 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 13 次。

5.3.24 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 13 次。

5.3.25  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 13 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 13 次。

5.3.26  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 50116 和设计的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  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GB 50116 计的有关要求。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 13 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 13 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

13 次。

5.3.28  消防电梯的能验收应合现行国标准《火自动报警统设计规GB 50116 和设计的 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 12 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 12 次联动回 首层功能检验。

5.3.28  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 求的,应加倍检验。